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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将全面实施

教育部颁发〈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10-2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新文 通讯员 陈亦佳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教育部近日颁发《〈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将于年内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据介绍,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根据《教师法》规定,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市进行了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此次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试讲。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还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将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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